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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以来,作为数百亿金融平台的泛亚、易藏、达达集团和金钟资产的风险暴露,使得网络金融的风险防范和规范化发展成为当前监管部门及其研究领域关注的重要问题。在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中,存在着漠视既定法律的现象,甚至一些非金融机构在利用网络技术提供金融服务时,突破并违反了既定的禁止性法律,这不仅影响了网络金融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和整个经济秩序的稳定,也构成了对投资者财产的欺诈性剥夺。

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的法律剖析与规范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的法律分析

(1)互联网金融创新突破,违反既定的禁止性法律法规。从近期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的分析来看,泛亚、易藏、达达集团和金钟资产正在突破和违反既定的禁止性法律法规。如电子租赁(金(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虚拟融资租赁项目和资金池的设立,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资金的行为, 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或者借用合法业务形式的; (二)通过媒体、宣传、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或以货币、实物或股权形式支付回报;(四)吸收公众资金的规定,即社会不特定对象。易人宝不是一家商业银行,而是一家普通公司,因此它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电子租赁自我担保是一种变相的贷款业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可以经营贷款业务的公司包括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消费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典当行,所有这些机构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但是,易人宝不具备这些业务资格,只是一个普通的公司和企业,违反了中国的既定法律制度,也突破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201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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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缺失。纵观世界金融发展的历史,每一次重大金融创新都会带来巨大的风险。网络金融是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商业模式创新,是一种金融创新方式,因此会带来风险。金融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监管是消除风险最有效的方式。然而,在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监管体系、监管模式和监管方法,使得非法经营主体借助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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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民间融资立法不完善。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风险主要来自于民间金融借助互联网和p2p、众筹等信息技术的创新。中国私人融资立法本身并不完善。例如,我国民间借贷调整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一般性调整,以及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现已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此外,对私人借贷没有特别的规定。因此,面对借助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民间借贷创新,现有的立法无法适应,这使得风险不断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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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金融规范的发展路径

(a)金融消费者教育。仅仅依靠金融监管进行网络金融创新是不够的。解决这一根本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参与者进行金融知识、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的教育。通过这些教育,投资者、金融家和消费者可以提高他们的金融行为能力。如果每个主体的金融行为能力得到提高,就可以充分发挥这个市场的约束作用,并使这个市场的参与者成为监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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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在发展初期,一个新兴行业依靠行业协会的自律来保证行业内的公平竞争,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保持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3)推进网络金融创新的法制化。亚里士多德有一句名言:法治应该有两层含义,既定的法律通常被遵守,而每个人都遵守的法律应该是既定的法律。首先,互联网金融创新一般应遵守既定的法律。网络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它不能脱离现有的金融秩序和规范,但一般都要遵守既定的法律,必须纳入法律秩序。事实上,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它并没有遵守既定的法律制度,而是突破了禁止性法律制度。其次,互联网金融创新遵循的规律是好的规律。所谓好的法律应该符合时代的客观需要,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德国学者弗里德曼指出,“法律就像一个有机体,必须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变化,并在变化中求其长寿。”否则,它将不可避免地变得僵化,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如果一个法律体系跟不上时代的需要或要求,坚持上一个时代的观念,而这些观念只具有短期的意义,那么就没有什么值得期待的了。在一个不断变化的世界里,如果法律仅仅被视为一种永恒的工具,那么它就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金融本身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网络金融是金融发展的一个历史阶段,是金融创新的一种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金融创新是规避法律的创新,这导致了既定法律的滞后。法律的滞后给网络金融带来了法律制度缺失的风险,这已成为当今网络金融面临的首要风险。因此,根据网络金融自身的特点,我国应及时修改已有的法律并制定相关立法,以确保网络金融的法制化,使其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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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我们现有的系统适合互联网金融吗?实践证明,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因为原来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对金融机构本身进行监管,使它们能够继续运作,从而保持整个金融业的稳定,避免系统性风险。现有的金融创新主要是制度创新,如p2p平台。P2p平台是非金融机构,因此不适合非金融机构使用原有的量化标准和方法来监管金融机构。从当前网络金融风险事件来看,网络金融监管应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对实体经营的机构和融资方进行监管。例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受教育权等。,并制定有关公平贸易、反欺诈和误导、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充分的信息披露、解决消费者纠纷、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弱势群体、广告行为、合同规范、讨债等方面的法规或准则。

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的法律剖析与规范发展

(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互联网金融法研究所所长。这篇文章只代表了作者自己的观点。请注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和英国《金融时报》的“促进互联网金融标准的发展”一栏)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的法律剖析与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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