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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产能过剩和清理“僵尸企业”是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环节。统计数据显示,中国27个主要行业中有21个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其中包括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和冶金等传统行业,以及风力发电和光伏等新兴行业。这些企业不会消亡,也不会占用资源,这并没有使市场在消除过剩产能方面发挥相应的作用。相反,它们对社会资源产生反向消除效应,导致生产能力无法升级,信贷风险定价混乱,金融风险积累。

依法促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

近日,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所和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发布的研究报告指出,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应推进破产法的实施,加快清理“僵尸企业”的步伐。这可以纠正信贷定价体系的扭曲,缓解外汇市场压力,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利于为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和条件。它还可以进一步解放信贷资源和人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优势和劣势。

依法促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

中国有条件依法实现市场清算

这份题为《加强破产法的实施,促进市场依法清算》的研究报告,由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所所长吴晓灵和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共同主持。报告强调,法律制度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破产法涉及“退出障碍”,是加强产权保护、鼓励社会创新和创业的制度基础。

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组和破产和解三种方式,而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作为《企业破产法》中引入的一项新制度,具有清偿债务和挽救企业的双重目的。据报道,中国基本具备了运用市场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实现市场清算的条件,一些地方政府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成熟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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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中国的破产案件数量显然很低。新破产法于2007年实施后,中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各类破产案件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从实施前的4000多起下降到2014年的2059起。数据显示,美国每年结案的商业破产案件数量约为3.93万起,是中国企业破产案件平均结案数量的10.4倍。

“2014年,中国通过非司法程序退出市场的企业比例很高。申请破产程序的企业比例不到全部退出市场企业的0.4%。大多数破产企业在退出市场时没有申请破产程序。”据报道。

报告强调,除依法坚决清理完全丧失生存能力的企业外,还应更加重视运用破产法的重组和解程序,挽救有生存能力和市场前景的问题企业,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增加问题企业的重生机会和经济价值。

破产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障碍

"总的来说,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存在许多问题."报告指出,目前各方缺乏适用破产法的意愿,社会对破产法的理解存在误区。地方政府干预企业破产是为了维护稳定和政治成就;国有企业严重缺乏破产动机;民营企业对破产申请缺乏热情;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严重缺乏启动破产程序的热情,法院也不愿意受理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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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治体系建设滞后。报告指出,从立法角度看,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事业单位破产尚未规定,仲裁与破产程序的关系缺失,与劳动法相关制度的衔接不畅;从司法角度看,破产案件涉及的主体很多,法院对此更为关注。法院处理破产案件缺乏独立性,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缺乏专业性,法官考核制度存在缺陷,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机制错位,债权清偿实施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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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还指出,政府干预模式、社会保障体系、破产重组企业融资问题、企业信用维护与修复机制、税收等配套政策有待完善。

针对这些问题,报告建议近期完善破产支持体系,加强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将债务重组和减免的权利返还给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将破产申请作为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的依据。就中长期目标而言,报告建议研究设立国家破产管理局,作为司法部主持的国家局或内部局;在《企业破产法》中增加重整前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和事业单位破产制度。

依法促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

合理使用金融工具,加快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

金融工具是有效实施企业破产法的必要配套措施。报告指出,应利用金融工具加快不良资产的市场化处置,培育多层次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

报告提出建立多元化的不良资产交易市场,整合资产、债权人、债务人、处置主体和投资主体的各种资源;有必要吸引金融机构、私人资本、外国投资者和其他投资实体来改善市场活动。

关于“债转股”这一金融工具,报告认为,有价值的企业应以市场化方式实施“债转股”,防止“免费午餐”,逐步降低企业杠杆率;对于明显缺乏救助价值和市场前景的“僵尸企业”,应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加快市场清理。

此外,报告指出,要探索不良资产证券化,拓宽处置不良资产的融资渠道;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不良资产。报告还指出,在困难企业重组中应引入专业重组机构,以提高重组成功率,实现企业再生。同时,要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提供必要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包括加强国有企业的“金融硬约束”,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市场中介作用,利用“互联网+”提高处置效率。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依法促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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