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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部署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意见》指出,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有利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有利于促进大众创业和创新,有利于培育和激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意见》强调,要按照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大局、统筹规划、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管的原则,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相关行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体系。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相关的其他政策措施应当纳入审查范围。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对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意见》明确指出,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制定机关应针对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对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对生产经营行为的影响等四个方面的18项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具有消除或者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引进,或者经调整符合要求后引进。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引进。同时,《意见》明确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文化安全,实现扶贫开发和救灾的例外。《意见》要求,自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从2017年起,省级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逐步推开,引导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检查。对于目前的政策措施,要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区分不同情况,把握好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现有的阻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法规和做法。对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实施效果和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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