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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争在2017年3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焦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首次审查了法律案件

■编者按

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除了重新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之外,会议还欢迎提交初步审议的两个法律案例,包括民法通则(草案)和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

《民法通则》(草案),即《民法通则》,已被纳入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其所代表的民法典的编制也已被纳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计划。根据民法典编纂的“两步走”安排,提交初步审查的《民法通则》草案可视为第一步,在此期间将会出现哪些新的立法趋势?它会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什么影响?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

《红十字法》(修订草案)已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文化、体育和卫生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其中,增加了关于法律责任的新章节,弥补了现行法律对法律责任缺乏专门规定的不足;同时增加“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披露和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制度”,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旨在进一步完善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这将为中国红十字会乃至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形成一个新的历史机遇期。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

今天,本刊特刊聚焦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步审议了两个法律案例,即《民法通则(草案)》和《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请注意。

■本报记者李海南

根据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民法典编纂的要求,民法典的编纂已被纳入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调整后的立法计划。其中,《民法通则》(即《民法通则》)的制定被纳入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事实上,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的编纂和立法的每一个动作,自从国家明确了《民法典》的相关编纂精神以来,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

6月27日开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初步审议的《民法通则(草案)》表示欢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石士在大会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指出,民法典的编纂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确保立法质量。《民法典》将由总则和各种划分组成(目前,它被认为分为合同划分、财产权划分、侵权责任划分、婚姻家庭划分和继承划分等。)。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

据李诗诗介绍,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计划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是编纂民法典总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力争于2017年提交。3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的所有章节,并将于2018年上半年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阶段审议,我们将力争在2020年3月将民法典的所有部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从而形成一部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

民法典的编纂意义重大

根据《说明》,编纂《民法典》的任务是系统和全面地整合现有的民事法律规范,编纂一部内容一致、结构严谨和科学的法典。编纂民法典不是要制定全新的民法,而是要对现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分别进行科学的梳理,也不是简单的法典编纂。法律的编纂并不修改法律,而法律的编纂不仅要删除重复的条款,还要对已不适合实际情况的现有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并针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

应该说,长期以来,社会各界都在呼吁制定民法典。自1954年以来,中国开始了几次民法典的编纂,但都以失败告终。另一个客观事实是,中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相关单行法正在陆续颁布和完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制定了《民法通则》、《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法,并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人民和社会各界一直呼吁编纂民法典。正如《说明》所指出的,目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已经具备了较好的主客观条件。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党中央提出制定民法典,意义重大。”李世石说:首先,编纂民法典是使国家治理制度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大举措。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通过法典化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对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制定民法典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民法规定了个人关系和财产关系,并与人有着密切的关系。第三,民法典的编纂是形成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中国的民事立法坚持民商合一的传统。通过制定民法典,可以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也可以为商事活动提供基本的合规性,这有利于改善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

众所周知,《民法通则》长期以来一直在民法领域发挥着主导作用,在我国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说明》,民法通则(草案)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按照“提取共同原因”的方法,将其他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民法条款写入草案。在起草过程中,遵循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注意以下几点。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

首先,它既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解决复杂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又尊重立法规律,强调法律原则和制度,注重与民法典各部分的有机联系,确保立法质量。第二,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不符合实际的内容和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对社会生活中急需规范的事项做出创造性规定。第三,立足中国实际,继承中国优良的法律文化传统,借鉴外国立法的有益经验。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

新规定把新情况和新问题联系起来

根据《说明》,民法通则(草案)共分11章,包括186条,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预定期间、期间计算和补充规定。其中,针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许多新规定。

首先是关于自然人。根据《说明》,自然人是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其中,胎儿利益的保护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调整备受关注。

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条款。李世石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他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继承权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在保护胎儿利益的同时,有必要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草案明确规定,在保护胎儿利益方面,如继承和接受赠与,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出生时不活着,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

草案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根据现行《民法通则》,18岁以上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草案中,《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岁”降低到“六岁”。李世石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成熟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将有助于他们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些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一调整也符合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即六岁以上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在实践中易于掌握和实施。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

其次,它是关于法人的。《说明》指出,法人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完善法人制度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制定《民法通则》的关键问题。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政府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法通则》中的法人分类在实践中难以涵盖一些新的法人形式,也不适应社会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

李世石介绍说,经过反复比较,草案根据法人的不同目的和职能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类。主要考虑如下:第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可以反映法人之间的根本区别。它继承了民法通则按企业和非企业分类的基本理念,更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具有更加突出的现实意义;第二,将非营利法人作为一个范畴,既可以涵盖公共机构、社会组织等传统法人,也可以涵盖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新型法人,这符合中国国情;第三,为适应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创建非营利法人类别有利于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

据此,草案规定,营利性法人是指以获取利润并将其分配给股东或其他投资者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法人;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而设立的法人。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创始人分配利润。

“应该指出,草案只规定了典型法人的具体形式。现实生活中存在或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可以根据其特点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李世石说:

第三,关于诉讼时效。根据《说明》,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并且权利在该期限届满后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根据各方意见,草案吸收了司法实践的经验,完善了诉讼时效制度。

首先,目前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交易方式和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要求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权利时间太短,有必要适当延长。

二是明确时效不适用的情形,包括请求停止侵权、排除障碍和消除危险;注册财产所有人要求返还财产;要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或赡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三,强调诉讼时效的法定性质。诉讼时效关系到法律秩序的清晰和稳定,权利人和义务人不能自行约定。草案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限、计算方法以及中止和中断的理由应当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当事人提前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无效。

此外,《说明》还重点介绍了非法人组织的主要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等。

李世石强调,《民法典》规范民事活动,有自己的法律,但都适应特定的社会和政治制度。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必须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同时遵循立法规律。“体现新的发展理念和党执政为民的宗旨,制定科学风格、严谨结构、规范合理、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精神的民法典,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为实现‘两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李世石说: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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