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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间,中国经济进入了中高速增长阶段。文化产业凭借自身优势,已成为稳定增长、调整结构的重要力量,不仅是支柱产业,也是开发新动能、提高经济增长效率的重要支撑。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意义重大,关系到“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能否实现,也是供方改革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环节。然而,中国文化产业主要是在文化体制改革中诞生的。与其他领域相比,文化产业发展起步较晚,基础薄弱。此外,它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严重制约了它的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是缺乏与金融资本的整合,导致融资困难,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快速发展。

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融合障碍何在

文化产业的投资来源仍然相对简单

文化产业投资主要来自五个方面:财政投入、银行贷款、社会融资、外资和文化企业内生资金。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这些方面都非常重要:美国主要通过国家艺术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和博物馆协会资助文化产业,公司、基金会和个人的捐赠也是重要来源之一。2007年,社会赞助高达137.6亿美元,是政府财政投入的几倍;澳大利亚文化产业的繁荣得益于商业赞助,政府通过立法规定赞助者可以免除相应数额的所得税;印度鼓励国内私营企业和财团通过优惠政策投资文化产业,许多有影响力的媒体都是私人投资;韩国制定了“文化产业专项投资组合”,主要以社会基金为基础,由政府和人民共同投资;在英国,投资文化产业的企业得到政府的支持。当企业第一次支持文化产业时,政府将按照1: 1的比例“陪伴”它们。

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融合障碍何在

中国文化产业的投资来源相对简单。国有文化企业仍以财政投资为主,投资方式也很简单,大多局限于财政补贴,很少使用利息补贴和再融资。大多数民营文化企业都是从旅游、房地产、广告等相关行业转移过来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民营企业的原始积累。虽然有些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投资来源多元化,但一般在资本市场上直接或间接融资比较困难,利用外资和社会捐赠更是微不足道。

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融合障碍何在

文化产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

2010年,中宣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发展和繁荣的指导意见》,为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融合提供了政策支持。然而,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2014年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当年文化产业共获得贷款5328亿元,仅占当年贷款余额86.8万亿元的0.6%,新增贷款9.78亿元的5.4%。金融机构不重视文化产业有几个原因。

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融合障碍何在

首先,金融机构对文化产业了解不够,对接的主动性不强。中国文化产业不仅起步晚,而且专业性强,相对独立。大多数金融机构积累了丰富的传统行业数据,对传统行业有很好的了解,但对文化企业相对不熟悉。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金融机构不了解文化产品的属性、特征和利润规律,也不善于判断风险。在金融趋利性和规避风险性的共同作用下,传统金融机构更愿意将资金投资于熟悉和把握风险的行业。即使政府出面配合大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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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传统文化企业不善于使用金融工具。国有文化企业大多诞生于公共机构。在原有体制下,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财政拨款,市场化运作仍有一个惯例过程。当需要资金时,他们往往习惯于向上伸出援手,希望主管当局拨出资金或帮助解决问题,而他们的主动性很差。民营文化企业大多是小微企业,容易被金融机构边缘化,其资本需求只能通过自身积累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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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金融机构设定的贷款门槛相对较高。金融机构强调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现有的投资标准更适合拥有大量有形资产的企业。文化企业不同于普通企业,主要依靠人力资本和独特的经营模式来抢占市场,一般缺乏土地、厂房和设备等资金来占用大量固定资产。同时,文化企业在如何评估资产、如何计算利润、如何确定资金使用周期等方面都不同于普通企业。然而,大多数金融机构在评估文化企业贷款时也采用普通企业的标准,强调抵押和质押,这给一般缺乏有形资产的文化企业带来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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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文化产业金融创新相对薄弱。金融创新在中国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文化产业的金融创新更是薄弱。适用于文化企业的金融工具很少。除了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外,文化企业也难以在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5年金融市场运行报告》,2015年,共有132家文化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652只债券,累计融资5873.1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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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的特点阻碍了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文化企业往往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们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具有政治属性和思想属性;另一方面,它是物质文明的创造者,具有经济属性。此外,我国文化体制改革起步较晚,许多文化企业仍处于“转制改制”过程中,这进一步增加了文化产业的复杂性。

首先,文化企业的行政色彩浓厚。对于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企业,所有国家都会实施严格控制,中国也不例外。近年来,通过文化体制改革,一些机构已经转变为文化企业。虽然强调政企分开,但“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现状不可避免,不仅难以管理,而且形成了一定的行业垄断和壁垒。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一些文化产业仍然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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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文化产业的盈利模式相当特殊。与一般产品不同,文化产品是一种内容产品,其利润来自文化创意和文化服务。只有保持产品的独特性,我们才能建立核心竞争力,所以我们需要在创新和发展上投入大量的资源。同时,作为产业链特征突出的行业,文化企业也必须注重整合渠道资源,形成规模化经营,这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从盈利周期来看,许多文化产品从创意到盈利的过程一般都很长,这不仅需要足够的实力,还需要投资者的充分信心,这就增加了融资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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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大量文化企业规模小且分散。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13年底,中国共有小微文化企业77.3万家,占文化企业总数的98.5%,其中小微企业16.8万家,占21.4%,微企业60.5万家,占77.1%。小微文化企业是文化产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于小微文化企业来说,资本规模低,业务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以动漫产业为例,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注册信息,注册资金不足100万元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74%,100万至500万元的企业占20%,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仅占6%,这使得与国外大型动漫集团竞争时难以形成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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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文化企业投资风险大。对于大多数文化企业来说,文化创意、知识产权和特殊技术等无形资产是经过大量资本投资后产生的。这些资产的价值很难评估和实现,它们受到政策和市场变化的强烈影响。在初始投资大、资金回笼期长、市场不确定性强、投资回报不稳定的情况下,投资风险无疑大于普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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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文化产业的金融中介体系薄弱

完善的中介服务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之一。对于文化产业而言,其资产评估、担保和产权交易都非常薄弱,成为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深度融合的又一障碍。

首先,很难评估文化资产。文化企业拥有的产权大多是无形资产,包括影视版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品牌等。虽然业界在这些资产的评估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但仍然存在很大的困难:目前无形资产的评估主要是以《资产评估指引》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为依据,在操作环节上不够具体,标准难以统一。大量的评估工作仍然是基于评估人员自身的经验;确定某些资产的评估对象和范围并不容易。除了企业本身,文化资产往往涉及作家、画家、导演、演员和其他个人,这增加了评估的复杂性;文化资产的形式越来越丰富,但评估所需的经验数据积累严重不足。如何确定预期收益、股息率和贴现率、获利期限等往往缺乏历史数据或典型交易案例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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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文化资产的融资难以保证。文化企业自身缺乏足够的有效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贷款或其他融资条件。在寻求抵押或质押的过程中,一些文化企业试图通过联合担保的方式解决担保难的问题,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原因仍然在于文化企业有形资产的缺乏。只要不改变现有的资产评估方法和担保规则,担保难的问题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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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文化资产很难交易。文化资产的产权涵盖广泛,包括大量具有文化属性的知识产权。转让的对象可以是所有权,或者只是使用权或其他扩展的权利。此外,评估困难,风险不可把握,增加了交易对象的复杂性,影响了产权交易。另外,目前文化资产的交易平台和经纪人不够,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加突出。一些现有交易平台由于自身运作和外部监管,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价主体、定价标准和定价方法,其公平性和透明度没有得到市场的充分认可,制约了文化产权的交易,使得文化资产流动性差,影响了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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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的财政投入仍然不足

在我国,财政对文化产业基金的投资占据主导地位,但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人均数量来看,都还比较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同时,财政投入的方式和管理存在一些缺陷,影响了财政资金的有效性。

首先,财政对文化建设的投入不足。为了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金融投资。据有关统计,2007年,美国各级政府共投资451.9亿美元,平均149.98亿美元,加拿大投资42.17亿加元,平均1317.8亿加元,澳大利亚投资40.67亿澳元,平均1376亿澳元,而近年来中国各级政府在文化产业的投资仅为136.17亿元。 虽然文化领域的财政投入有所增加,但由于基础低、底子薄,财政投入与文化产业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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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输入方式不合理。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应建立在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和系统使用的基础上。随意独立行动只会降低效率,甚至造成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投资文化产业仍沿用计划体制下的配置模式,不注重税收等优惠手段的运用,不习惯将金融支持与各种金融工具相结合,使得有限的财政资金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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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各类文化投资基金的行政色彩严重。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是支持产业发展的有效形式。近年来,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设立了许多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一方面,这些资金来源相对单一,没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和金融资金,限制了资金的规模;另一方面,大部分资金是通过行政手段管理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政府部门制定,基金的使用也由政府部门管理,这使得基金不可能实现市场化运作。

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融合障碍何在

第四,财政资金后期管理薄弱。无论是财政拨款还是通过各种投资基金进行投资,财政资金形成的文化资产也是重要的国有资产,应纳入严格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然而,与其他国有资产相比,文化资产具有“轻有形、重无形”的特点,难以管理,资本投资的有效性也不容易评估,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目前文化产业金融资本投资“重投资、轻管理”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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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政策仍不完善

文化产业具有知识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特点,在现代服务业中处于高端地位。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健康发展必须依靠强有力的产业政策支持。只有制定系统、科学的法律和政策体系,才能确保产业发展的规范化和稳定性。但是,目前文化领域的立法不多,与文化产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少,不能满足产业发展的需要,不利于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的进一步融合。

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融合障碍何在

首先,现行法律法规的立法水平较低。大多数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侧重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由于缺乏高层次的立法保障,这些法规和政策不稳定、不具权威性。目前,我国文化产业不断与国外产业联系在一起,这就要求文化产业的法律和政策要与国际贸易体系接轨,而立法水平低也影响了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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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现行法律具有“重审批、轻安全”的特点。在现有的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中,有些是按照规划体系的思路制定的,强调如何加强管理。规定中有很多限制和处罚,但关于如何保护文化产业的权利和如何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的规定却很少。一些法律法规仍然存在定义不清、灵活性大、矛盾多等问题,影响了实施效果。

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融合障碍何在

第三,有许多合法的空白人。与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相比,文化产业立法相对滞后。文化产业以创新为核心,在商业实践中处于领先地位。随着数字文化产业、动画、网络视听点播、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产业形式的出现,各种问题层出不穷,许多问题是现有法律法规无法解决的。

第四,缺乏统一完整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文化产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但也存在优惠范围分散、优惠手段不协调、政策覆盖不全、激励机制缺乏等问题。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传统报纸、广播、影视、表演艺术等。近年来,数字技术、动画、展览、新媒体等发展迅速。缺乏优惠条款。文化产业具有业务差异大、增长周期长的特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往往“一刀切”,忽视差异性和针对性,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融合障碍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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