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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羽[2016]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具体规定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6年1月15日

附件: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完整、独立,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排除赤字。

第四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五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滚动编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中央国有资本运营预算执行范围的中央部门及其监管(直属)中央企业,以及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运营预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它们是代表国家履行投资者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控股的金融企业(包括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八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由中央部门和中央企业移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入,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向国家缴纳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股(股份)股息和红利收入;

(三)国有产权(包括国有股)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国有股(股份)分享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九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为国家战略目标服务,除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目的: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费用;

(二)国家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产业和重点领域的注资,包括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的前瞻性战略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对金融业的控制、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和体制性问题;

(3)对国有企业的政策补贴。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方向和重点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和国有企业不同时期的改革发展任务及时调整。

第三章预算编制及批复

第十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每年编制一次,中期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按照国家宏观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期财务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编制。

编制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务院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三)国有资本布局规划,以及国家确定的中央国有资本运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四)中期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五)财政部对年度预算的安排;

(六)中央部门和中央企业绩效评价结果;

(七)资产存量和盈余资金。

第十一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根据中央企业年度利润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政策计算编制。

第十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编制:

(一)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政策,编制并上报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根据财政部的要求,中央部门应向中央企业安排和编制中央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中央部门督促(下属)中央企业按照有关编制要求编制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并报中央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

(四)中央部门对监管(下属)中央企业提交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并上报财政部;

(五)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应当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送财政部;

(六)财政部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和中央各部门、中央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统筹兼顾,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批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四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应当在20日内将预算批复给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

第十五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职能分类应编制成项目。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具体征收,中央部门负责组织监管(下属)中央企业的上缴。中央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时足额上缴中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少或免除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七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调整。

第十八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盈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予以考虑。

第五章决算

第二十条财政部根据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今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发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的报告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二十一条中央部门应当根据其监管的中央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费用决算,编制本部门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并报送财政部。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中央各部门、中央企业报送的决算草案,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三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批,由国务院审计部门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四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财政部应当在20日内将决算批复给中央有关部门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

第六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行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不断提高预算资金的绩效。

第二十七条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违反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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