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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C市地方税务局的一个案例引起了激烈的争论。2014年9月,我局对一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甲)进行了税务检查。《税务检查通知书》规定的检查期限为2004年至2013年,但该案直到2016年1月才结束检查。检查证实,纳税人在某些年份有未缴或少缴的税款,他们不是逃税。但是,由于年度跨度较长,对于如何计算该税种的退税期限,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未缴少缴税款追征期如何计算,你知道吗?

一种意见认为,企业A的退税期限应从稽查局进入现场检查之日(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年后确定。从这种情况来看,它是为了追回2009年9月之后纳税人未支付的税款,而不是2009年9月之前未支付的税款。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A的退税期限应从税务检查结果时间,即税务处理决定的交付时间来确定。如果《税务处理决定》在2016年1月的某一天送达,则2011年1月后企业A的未缴及少缴税款将被收回。

未缴少缴税款追征期如何计算,你知道吗?

事实上,要找出退税的问题并不难。你只需要找出三个关键问题。

其中一个要点是:

谁是未缴税款和少缴税款的主体?

对于因不同责任主体和原因造成的欠税和欠税,回收期限的规定不一致。责任主体是税务机关。那么,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税务机关不恰当地运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法执法行为而未能少缴税款,则追缴期只有3年,即税务机关只能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3年内补缴税款,不得迟缴税款。责任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果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使用非主观故意计算公式时的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导致累计金额不足10万元,税务机关将在3年内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累计超过10万元的,税务机关应在5年内征收税款和滞纳金。

未缴少缴税款追征期如何计算,你知道吗?

第二点:

如何确定未缴和少缴税款征收期的起点?

征收期限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定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在税务主体的法律制度中,不同税种的纳税期限有很大的差异,逾期退税期限的起点也有很大的差异。

以企业A 2013年应纳税额为例,不同税种的回收年限应根据未缴和少缴税款的纳税年限确定:

营业税、增值税等。一般来说,“月”度是纳税期,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应按月确定,恢复期的起点应由应缴纳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当月的纳税期确定。如果实行按月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在2013年将有未缴和少缴的营业税,未缴和少缴的营业税将按月计入不同月份。对于2013年1月未缴及少缴的营业税,纳税期限为2013年2月15日(不考虑节假日顺延,下同),2013年5月未缴及少缴的营业税为xx万元,纳税期限为2013年6月15日,不能简单地按年计算,因为“企业A 2013年1月至12月未缴少缴营业税xx万元,纳税期限为2015年1月15日”。

未缴少缴税款追征期如何计算,你知道吗?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一、财产行为税每年征收一次,分期预缴。未缴税款和少缴税款的报告期应每年计算一次,恢复期的起点应根据当年最后一次预缴的税款的缴纳期确定。例如,企业A 2013年财产税按季度预缴,预缴期为2013年4月、7月、10月和2014年1月。如果企业甲当年未缴纳少于10万元的房产税,应纳税额以2014年1月15日为限。

未缴少缴税款追征期如何计算,你知道吗?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分期结算。未付税款少付应按年度计算,未付税款少付的恢复期起点由当年最后一个提前还款期(次年1月15日)确定,而不是由纳税结算期(次年5月31日)确定。

混合税制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来源分别确定纳税期限。例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预缴。纳税人应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如果未缴纳年度未缴和少缴税款,征收期的起点为次年1月15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按月征收,回收期限的起点为次月15日;对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回收期限的起点为扣缴后次月15日。

未缴少缴税款追征期如何计算,你知道吗?

第三点:

如何确定未付和少付税款回收期的时间终点?

恢复期的计算必须清晰明确,不得有任何歧义。未缴税款和少缴税款是指“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或纳税人的计算错误造成的”和“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发现”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在征收后确认税款。但是,一旦“欠缴税款”被税务机关确认,其纳税性质将由“因过失和错误造成的欠缴税款”转变为“欠税”。也就是说,对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或纳税人的计算错误而导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追缴期的时间结束是税收性质变为“欠税”的那一天。欠税的认定必须通过一定的税收法律形式,即纳税人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依法核实,税务机关检查核实。这三种形式是税法确认的明确形式和时间。对于主动申报的纳税人,纳税人的申报时间为恢复期结束时;经税务机关依法批准的,以税务机关《税务核准通知书》的送达时间为回收期限的计时终点;税务机关审核时,应将税务机关《税务处理决定》的送达时间作为恢复期的计时终点。对于本案中的企业甲,恢复期的时间终点应为丙市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的送达时间。

未缴少缴税款追征期如何计算,你知道吗?

作者:安徽省安庆市地方税务局盈江区分局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未缴少缴税款追征期如何计算,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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