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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些法规?答:水利是农业的命脉。空水资源短缺和时间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发展农业,必须大力发展农田水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领导人民发展水利,农田水利事业迅速发展。近年来,随着增加土地和减少水资源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确保粮食等农产品供需平衡的任务更加艰巨,而农业比较效益的持续下降制约了农田水利投资的积极性,农田水利建设组织管理困难等问题突出。一是缺乏科学规划,资金投入分散,效率低下。不仅存在无序建设和重复建设的现象,还存在建不起来、项目缺位的现象。二是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机制不完善。建设标准不统一,验收程序不规范,项目基础不明确,运行维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建设、管理和使用在一定程度上脱节,影响了项目效益的发挥。第三,大量灌溉用水。我国农田灌溉技术相对落后,用水效率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第四,投入和保障支持不到位。社会各方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不高,项目建设资金主要依靠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县级配套资金难以落实,吸引社会力量投资的机制不完善,金融信贷和技术服务支持有待进一步加强。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有必要制定本条例。问:制定《条例》的一般原则和理念是什么?答:《条例》贯彻了中央统筹规划、人水和谐、政府主导、改革创新的基本要求,遵循四个原则:一是科学规划、协调推进。以农田水利规划为基础,整合各种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鼓励各方合力,形成工程建设体系。第二,建设与管理并重,明确责任。通过标准规范和程序控制,确保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通过明确主体、强化责任,农田水利工程可以长期使用。第三,科学灌溉和节水。通过鼓励采用先进的灌溉技术和高效的灌溉设施,我们将在农田灌溉中促进经济、环境友好和可持续的用水。第四,各方应参与并增加支持。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和保障投资,统筹规划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特别是农田水利的“大动脉”;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水利合作组织、农民等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畅通“毛细血管”,解决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完善扶持和激励政策,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问:《条例》对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维护有哪些规定?答:针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主体不清、责任不落实、建设、管理和使用在一定程度上脱节,影响工程效益发挥的问题,《条例》在加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方面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分别确定运行维护主体。例如,明确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进行运营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和维护;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按照协议经营和维护。其次,定义了操作和维护的职责。运行维护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检查、维修和维护。三是运行维护资金保障机制得到完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合理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资金负担机制,农田水利工程所有者应当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资金。四是工程设施保护要求得到提高。明确禁止侵占、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并对上述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问:《条例》对加强农田排灌管理有哪些规定?答:《条例》主要对农田排灌作了如下规定:第一,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二是规定合理确定农田灌溉水价,实行有偿使用和计量收费。三是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推进盐碱地和中低产田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减少肥料流失,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第四,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节水灌溉设施,并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购买节水灌溉设备。问:《条例》对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做了哪些规定?答:为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扎实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条例规定了以下保障措施:一是加强支持和引导。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建设条件、补助标准等信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为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二是鼓励发展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农田灌溉服务和收取供水费用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确保其合法的经营收入。第三,加强金融支持。规定国家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对农田水利工程的信贷支持。第四,明确用电优惠政策。农田排灌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为农田水利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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