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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940万考生参加了高考,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的第一次高考。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三项与考试作弊相关的故意犯罪,即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销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替代考试罪。在“组织考试作弊”中,向作弊者提供帮助可能构成犯罪,最高可被判处7年监禁,并作为“组织者”被罚款。

“作弊入刑”后首次高考 组织作弊最高可判7年

6月7日,940万考生参加了高考,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的第一次高考。

高考前夕,许多地方集中力量对当地组织的第一起考试作弊案件进行宣判和审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案件中的大部分被告都是几个人,显示了高考作弊的组织性和专业性的特点,也表明仅靠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努力很难对考试作弊形成有力的冲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启林认为,从法律上规范考试作弊势在必行。当新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遭遇高考时,它将与以往可能违反的处罚一起,形成最严厉的高考作弊处罚网络。

加强对新犯罪的打击

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三项与考试作弊相关的故意犯罪,即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销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替代考试罪。

据公开报道,几个地方司法部门在高考前夕审理并判决了第一起组织考试作弊的案件。

乌鲁木齐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新疆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称2015年7月和8月,吕某等三人为通过全国研究生考试,从网上购买了发射器、接收信号笔和考试答案作弊。考试当天,他们组织其他人在考场对面的酒店停车场发送答案,陆某等三人通过考场的信号笔接收答案。

在辽宁最近宣布的第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件中,犯罪手段是使用作弊设备发送和接收试题答案。最后,10名被告被判处一年零两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囚犯不仅包括职业骗子,还包括提供房屋并在发送信号时与他们联系“生意”的候选人的父母。

在山东省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中,唯一的被告是一名培训学校教师,他通过向qq群中的几名艺术考试考生发送试题和答案,被判处4个月监禁。

新罪名的确立解决了考试作弊刑事处罚的痛点。以2015年高考当天爆发的江西省南昌市为例,据公开报道,截至2016年1月,该案已处理各类人员42人。其中,6名考试组织者和中介人被公安、检察机关查处;根据教育部第33号令及有关规定,对参加考试的7名考生和7名考生进行了处理;涉案的22名公职人员受到党和政府的纪律处分,其中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作弊入刑”后首次高考 组织作弊最高可判7年

江西省检察院宣布,23名涉案人员因涉嫌招收学生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受到调查。

其中,司法当局没有公布对6名考试组织者和中介人的处罚。然而,在案件开始时,四名组织者因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被刑事拘留,一名中间人因涉嫌贿赂被立案调查。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朱立新认为,本案组织者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该罪不能涵盖行为人组织的所有欺诈行为,只能拦截“伪造”行为并追究责任。其他组织的欺骗行为变成了空·怀特,这显然不能作为他们的罪行受到惩罚。对于考生和应试者,只能给予行政处罚。

严惩作弊和组织行为

在湖北省近年来发现的考试诈骗团伙中,许多团伙已经积累了1000万元的财富。过去,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很难对考试舞弊者进行调查和处理,有些舞弊者只能以罚款的方式予以释放。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赵洁对2011-2014年山东省高考作弊情况进行了统计,发现作弊仍是高考中常见的作弊形式,但自2012年以来,高科技作弊的数量明显增加。

这些作弊设备大多是隐藏的橡胶接收器,它们将每年升级。同时,也意味着作弊不再是考生的个人行为,而是发展成有组织的分工的营利活动。

河北教育考试学院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说,近年来,打击“幕后推手”一直是打击考试作弊的重点。

“中国考试领域的非法利益集团非法组织考试作弊,后果非常恶劣。这些非法利益集团利用各种手段谋取巨额非法利润。”上述工作人员说。

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研究所教授王志祥表示,考试作弊的特点是团伙化和产业化,形成了制造和销售作弊设备、考试前或考试中偷题、雇佣枪手提问、销售和传播问答的“一站式”作弊产业链。

因此,在组织考试作弊罪中,向作弊者提供帮助可能构成犯罪,并可作为组织者被判处最高7年监禁和罚款。《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他人提供欺骗手段或者其他帮助实施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过去,作弊设备的供应商和用户大多以“非法生产和销售间谍专用设备罪”和“非法使用窃听和窃取专用设备罪”论处。这两项罪行以前的最高刑罚分别是三年和两年有期徒刑。

但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成立并不意味着所有不良的组织作弊行为都可以以本罪论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本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教育法》规定,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教育部《违反国家教育考试处理办法》规定,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校的入学考试、国家研究生入学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东霞认为,司法考试、计算机考试等国家级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级考试”,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目前,国务院所属部门颁发的部门规章中规定的部分考试是全国统一考试,但不是依法设立的。一些学者认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应指广义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来源:安莎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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