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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公司的重复授权,民乐演奏集团“女子十二乐坊”专辑的国内外发行企业日本普拉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杰盛唱片有限企业在著作权争议中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互相控诉侵犯对方权利。

最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杰盛企业发行的专辑中的“自由”、“奇迹”mtv非法构成侵权,被责令停止侵权、道歉、经济损失等6万元赔偿。 据说杰盛企业对判决结果不满地上诉。

2003年4月1日,普拉亚株式会社与“女子十二乐坊”经纪企业北京世纪星盘文化传达有限企业就制作“女子十二乐坊”演奏专辑签订了《专属合同》。 同年5月14日,星盘企业与杰盛企业签订合同,声称拥有同样的录音产品的制作者权,转让给了杰盛企业。

【时讯】“女子十二乐坊”专辑发行引官司

普拉亚株式会社于7月24日制作了包含15首歌曲和mtv歌曲的专辑后,在日本出版了专辑。 杰盛企业在国内发行了系列dvd。 普拉亚株式会社认为杰盛企业侵犯了相应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向法庭提起诉讼。 但是,杰盛企业反诉确认录像产品的权利是全部,要求普拉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时讯】“女子十二乐坊”专辑发行引官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是日本法人,但其著作权和录音制作者权依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原告和星盘企业的《专属合同》和双方对专辑制作过程的共同陈述表明上述作品和产品的权利必须归原告所有。 由于星盘企业和杰盛企业的协议在后面,杰盛企业不能根据这个协议获得录音制作者权。 普拉亚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庭上承认了杰盛企业获得星盘企业授权在中国国内发行15首录音产品的行为,因此杰盛企业合法授权,不构成侵权。 但是,杰盛企业发行两首mtv的行为不被认可,构成了原告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侵犯。

【时讯】“女子十二乐坊”专辑发行引官司

作者:早报记者申思明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时讯】“女子十二乐坊”专辑发行引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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