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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郭小萍)记者18日从财政部网站了解到,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完善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非税收入应当分类管理。根据非税收入的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适合分类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财政部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方法如下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完善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税收入的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依法代表政府职能的组织利用国家权力、政府公信力、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全部收入。具体而言,它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基金收入;

(3)没收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6)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的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计入存款人个人账户)。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的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了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

第六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照管理权限审批非税收入的设立,征收、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照管理权限审批非税收入的设立,征收、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非税收入。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

第二章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九条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下列管理权限批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及其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设立和收取。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筹集。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和征收。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入,由国有资产(资本)产权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入管理条例》征收。

(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六)中央银行的收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收取。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没收收入。

(八)主管部门的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收到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行政法规收取或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征收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十条取消、暂停、减少、免征、缓征非税收入,调整非税收入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非税收入设立和征收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的注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单位)征收。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非税收入征收单位不得变更。

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征收单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代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并落实征缴未缴和少缴收入;

(三)按规定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执收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多收、多收或者减少、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的管理和监督,不得向征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非法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费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征非税收入的,应当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征收单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克扣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非税收入征收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非税收入征收的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律凭证和会计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包括非税收入普通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普通缴款书。具体适用于以下范围:

(1)非税收入普通票据是指收款单位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普通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征收单位在征收特定非税收入时出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执收单位在执收非税收入时实施非税收入征管制度改革的一般凭证。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规范征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行为,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非税收入按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征收、分限额、核新旧制度。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四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代收单位代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向付款人开具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依法按价征收或者需要纳税的相关非税收入,征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纳税人开具税务发票。

前款规定的票据未出票的,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五条非税收入票据用户不得转让、出借、开拆、买卖、销毁或者擅自涂改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联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以其他票据替代。

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将票据存根清理干净,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限届满需要销毁的,应当报原签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检查后销毁。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管理机构确定的收入归属和国库支付要求缴入本级国库。

第二十八条划分非税收入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确定比例,并按照下列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一)中央和地方的非税收入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二)涉及省和市、县级非税收入,其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或其财政部门规定;

(三)涉及部门和单位之间划分的非税收入,其比例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隶属关系规定。

未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分割或者调整非税收入。

第二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征收、储存、退还、清算和入账。

第三十条上级和下级政府划分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分类及时清算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已上缴中央和地方的非税收入,按照规定需要返还的,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根据非税收入的不同性质,将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政府性资金、国有资本收益和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统筹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代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征收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的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受理、调查和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支付和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财政部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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