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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就能源消耗而言。2016年,能源消耗总量约为43.4亿吨标准煤,非化石能源消耗比重上升至13%左右,天然气消耗比重上升至6.3%左右,煤炭消耗比重下降至63%以下。

能源局研究发布了《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发布实施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推进能源互联网等领域的技术革命,加快跨省输电工程建设,特别是水电和风电传输通道建设。

《意见》明确提出了2016年能源工作的主要目标,即能源消耗总量约为43.4亿吨标准煤,非化石能源消耗比重提高到13%左右,煤炭消耗比重降低到63%以下,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3.4%以上。

《意见》呼吁推进技术和制度创新,为创新和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在能源科技创新方面,加强革命性技术研究和示范,重点发展战略性前沿技术,进一步加大研究和示范力度,推动能源互联网领域的技术革命;夯实科技创新基础,加强能源行业标准化,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电网等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意见》强调,要优化跨区输能渠道建设,加快跨省输能工程建设,特别是水电、风电输能渠道建设,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比例,加强输能渠道与输煤渠道的整体协调。

《意见》强调要积极发展智能电网,研究建立适应基本国情的智能电网技术路线、发展模式和实现路径。微网、储能和柔性DC输电项目的示范应用;加强需求侧管理,推进供需互动用电系统的应用;探索智能电网运营新业务模式,建立清洁、安全、便捷、有序的互动用电平台,满足分布式能源和电动汽车的多元化接入需求。促进当地可再生能源的消费和利用,建设配套的调峰电站,提高电网接入和消费能力;开展风电供热、制氢等示范项目;探索当地消费和利用风能和光伏的新商业模式;协调解决弃风、弃光、弃水等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探索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目标管理机制。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意见强调应全面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2016年,计划建设2000多个充电站、10万个分散式公共充电桩和86万个私人充电桩,各类充电设施总投资300亿元。

《意见》指出,应开展“互联网+智能能源”行动,推进能源和通信基础设施深度融合,创建开放共享的能源互联网生态系统,开发新能源储能和电动汽车应用模式,开发新型智能能源利用模式,推广能源互联网关键技术,构建国际领先的能源互联网标准体系。

建议推广电能替代,因地制宜发展电加热、电锅炉(窑)、电能储存和调峰,有序替代燃煤和燃油。到2020年,计划取代松散燃烧的煤,消耗约1.3亿吨标准煤。

《意见》提出了实施《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要尽快建成12条跨区域传输通道,确保重点地区的清洁能源供应。

《意见》还建议加大对贫困地区能源项目的支持和资金投入,建设新能源开发项目和传输渠道,扎实推进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农电全覆盖、光伏扶贫三大能源扶贫项目。到2017年,中心村的所有农村电网将得到重建,平原地区的水井将完全被电力覆盖。计划在大约五年内加快城市配电网的建设和改造。到2020年,中心城市(区)的智能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将大大提高,供电可靠率将达到99.99%,用户年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小时,供电质量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城区供电能力和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供电可靠率接近99.9%,用户年平均停电时间小于10小时。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全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能规划[2016]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及相关企业:

为做好2016年能源工作,进一步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促进发展动力转变,实现“十三五”期间能源发展的良好开局,我局研究制定了《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能源委员会

2016年3月22日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2016年是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认识、适应和引领能源发展新常态,全年做好能源工作,进一步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促进发展动力转变,实现“十三五”能源发展的良好开局,意义重大。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率为重点,以供给侧结构改革为主线,以调整存量为重点,以优化增量为重点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a)能源消耗。2016年,能源消耗总量约为43.4亿吨标准煤,非化石能源消耗比重上升至13%左右,天然气消耗比重上升至6.3%左右,煤炭消耗比重下降至63%以下。

(2)能源供应。2016年,能源总产量约为36亿吨标准煤,煤炭产量约为36.5亿吨,原油产量约为2亿吨,天然气产量约为1440亿立方米。

(3)能源效率。2016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3.4%以上,燃煤电厂每千瓦时煤耗为314克标准煤,同比下降1克。

第二,推进科技和制度创新,培育创新发展新动力

(4)推进能源科技创新

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实施能源装备制造业创新2025行动计划,研究建立先进技术装备创新推广合作机制。超超临界机组二次再热、大容量超超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柔性DC传输、煤矿智能开采、大型管道电驱动压缩机组、深海和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等先进技术和设备的示范和应用。

推进关键关键技术研究。围绕能源安全保障、清洁能源发展和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三大重点领域,重点自主研发核电关键设备、燃气轮机、智能电网、大容量储能、燃料电池、天然气长输管道燃气压缩机组等设备和关键材料。加快全钒液流储能电池、海上浮动核电平台、太阳能热发电、智能矿山、煤层气、生物质能等领域的技术定型。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加强革命性技术的研究和示范。聚焦战略前沿技术,进一步加大研究和示范力度,推动能源互联网、先进核能、煤炭分级利用、新能源材料等领域的技术革命。

夯实科技创新基础。加强能源行业标准化,推进第三代压水堆先进核电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加快页岩气、煤层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石油质量、分布式能源、智能电网等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研究建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如太阳能发电。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能源技术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5)加快能源系统创新

落实电力体制改革措施。推进输配电价格改革,加强成本监管和考核,有序扩大试点范围。推进南方、京津冀、贵州、云南、山西区域电力市场改革试点。按照相对独立的原则,建立京津冀、南方、贵州、云南、山西等电力交易机构。推进跨省跨地区电力交易市场化改革,制定并实施基本的市场规则和监管措施。推进电力释放、开发和使用计划,优先保障民生用电和清洁能源发电。推进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投资业务自由化,在广东和重庆开展售电侧专项改革试点。加强和规范燃煤电厂的监督管理。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深化油气体制改革。推动颁布《关于深化油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制定配套措施,研究开展油气改革综合试点。有序开放石油勘探、开采、进口和加工。推进油气管网运输分离,促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推进油气价格机制完善,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

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研究编制国家能源局权责清单,完善权力监督、制约和协调机制。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继续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规范审批活动。改进服务方式,逐步实行网上审批。研究建立行政审批听证和项目决策评估制度,完善问责机制。

加强能源法制建设。加快修订《电力法》和《能源法》、《核电管理条例》和《国家石油储备条例》。研究和推进《油气法》、《能源监管条例》、《海上油气管道保护条例》和《煤炭法》的修订工作。完善电力监管法规和标准。

深化能源市场监管。针对重点领域和典型问题,加强重点专项监管和问题监管,促进能源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权力下放的事后监督,推进审批事项的有机下放。加强市场秩序监管,努力规范电力市场准入秩序、电力调度交易和市场秩序。加强电网和油气管网的公平开放和成本监管,促进信息公开和公平准入。加强煤电规划建设和成品油质量升级监管,促进工作有序发展。抓好供电监管,提高人民用电满意度。加强能源领域的行政执法,发挥12398能源监管热线的作用,保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能源监管信息化建设。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强化安全发展理念,落实以企业为主体的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加强源头监管,坚持完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电力事故(事件)预警通报和约谈制度。做好电网、发电、工程建设、网络和信息安全、可靠性等专业安全监管工作。建立不良安全生产记录和“黑名单”机制。加强电力应急管理促进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做好国家重大活动和关键时期的维权工作。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第三,提高能源系统效率,构建协调发展新格局

(6)切实加强战略规划的指导

发布并实施能源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和能源科技创新、电力、核电、煤炭、石油、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专项规划已经完成。做好国家和省级能源总体规划的衔接,争取在2016年6月底前将两级规划按程序报批并下发实施。

研究制定区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编制实施“京津冀能源协同发展专项规划”和“丝绸之路经济带能源发展规划”。推进区域能源协调发展,研究长江经济带能源发展思路和重点地区中长期能源发展规划。

研究能源的长期发展战略。建立重大战略问题研究咨询机制,组织重大战略课题研究。研究分析能源发展战略需求,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重大示范工程。

(7)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解决煤炭行业产能过剩问题。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原则上3年内停止审批新增煤矿项目、新增产能技术改造项目和核电增容项目。如果真的需要新的煤矿,所有的削减和替换都将实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继续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淘汰30万吨/年,逐步淘汰其他落后煤矿,力争全年关闭1000多个落后煤矿,总产能6000万吨。严格煤矿基本建设程序,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严格控制现有产能和产量,禁止超产能生产。鼓励煤电铝一体化,支持并购。完善煤矿关闭和退出机制,研究设立相关专项资金。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控制煤电产能规模。合理引导投资和建设预期,研究建立火电建设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发布省级火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提示。严格控制燃煤发电的新规模。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和装机明显过剩地区,原则上不安排新的燃煤发电规划和建设规模,取消、推迟和推迟一批已纳入规划或已批准(在建)的燃煤发电项目。加大淘汰落后单位的力度。严格查处违法建设。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加快炼油工业转型升级。以成品油质量升级为起点,实施新一轮炼油技术升级,形成一批先进产能,淘汰一批落后产能。鼓励多元化发展,积极开展产品深加工和柔性加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从以生产成品油为主向以生产化工产品为主转变。提升炼油能力走出去,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炼油企业集团。

提高油气独立支撑能力。推进国家重大油气项目,实施大型油气田和煤层气开发重大项目,研究老油田稳产、老油区稳定、致密气和海上油气勘探开发扶持政策。支持非常规油气产能和储气设施建设。加快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建设和煤矿瓦斯大规模提取利用。完善国家石油储备体系,加快石油储备基地建设,完善轮换机制,提高国家石油储备保障能力。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8)合理优化空布局

实施区域差别化能源发展政策。在水资源可支撑、生态环境可承受的前提下,加大西部地区能源开发力度,稳步提高跨区域转移能力。合理控制中部能源发展强度和速度,保持可持续发展势头。降低东部重点地区煤炭消耗总量,重点开发利用核电、沿海风电、太阳能和海上油气。

优化跨区域能源传输渠道建设。加快省际输电工程建设,特别是水电和风电输电通道建设,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比例。加快跨省长输油气管道建设,推进干线管道互联互通。加快重点地区和低气化率地区油气管道建设。推进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配套出口管道建设。加强输变电渠道与输煤渠道的整体协调。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促进能源和高耗能产业的协调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承接中西部地区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支持实施西部高耗能产业布局优化工程,提高地方能源消耗比重。支持东部和中部地区加快高耗能产业转移,实施清洁能源加速项目,减少对长距离能源输送的依赖。

(9)加强系统集成和优化

着力提高电网调峰能力。鼓励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在规划范围内适度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推进西南流域重点水电站建设,提高燃煤电厂调峰能力。稳步推进热电联产机组参与调峰,鼓励发展背压式热电联产。介绍节能低碳发电调度方法,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合理调整燃煤机组调峰顺序。研究出台政策措施,推动储能技术突破,推动大规模参与调峰应用。完善跨省跨地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进一步挖掘调峰潜力。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积极发展分布式能源。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鼓励多个单位投资分布式能源建设。研究制定电网接入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分布式能源接入各种电压等级的配电网和终端用能系统。创新分布式能源运行模式,鼓励发展储能技术和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先进微电网。完善各类资源综合利用单位的金融支持政策。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积极发展智能电网。研究建立适应基本国情的智能电网技术路线、发展模式和实施路径。微网、储能和柔性DC输电项目的示范和应用。加强需求侧管理,推进供需互动用电系统的应用。探索智能电网运营新业务模式,建立清洁、安全、便捷、有序的互动用电平台,满足分布式能源和电动汽车的多元化接入需求。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促进当地可再生能源的消费和利用。建设配套调峰电站,提高电网接入和用电能力。开展风力加热、制氢等示范项目。探索当地消费和利用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的新商业模式。统筹解决弃风、弃光、弃水等产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探索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目标管理机制。

第四,加快清洁低碳化进程,构建绿色发展的新生态

(10)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

积极发展水电。加快西南地区重大水电项目建设,推进白鹤滩、叶巴滩、卡拉等重点水电项目审批,积极推进怒江水电开发。做好雅鲁藏布江下游水电开发的初步研究、论证和规划。

稳步发展风力发电。促进“三北”地区风电健康发展,鼓励东部、中部和南部地区加快发展风电。推进准东、西盟、金杯、张家口三期新能源发电基地规划建设,提高新能源发电交付比例。研究解决制约海上风电发展的技术瓶颈和制度障碍,促进海上风电健康可持续发展。

安全发展核能。继续推进ap1000项目建设,抓紧建设大型先进压水堆cap1400示范工程,适时启动滨海新ap1000项目建设。加快小桩示范工程。协调各方力量,确保高温气冷堆、华龙一号等示范项目顺利建设。保护和示范一批条件优越的核电厂址,稳步推进新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核电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在建机组安全可控。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大力发展太阳能。扩大光伏“龙头”基地建设规模。继续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工程建设,探索太阳能热发电新技术和新模式。协调太阳能发电项目与配套电网建设的衔接。

积极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加快生物天然气开发利用,推进50个生物天然气示范县建设。推动建立燃料乙醇支持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扩大燃料乙醇生产和消费。促进地热能的大规模开发利用。在北京、天津、河北等北方城市推广中深层地热能集中供热。在长江中下游推广地源热泵的应用。推进西藏高温地热发电项目建设和中低温地热发电试验。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推进区域能源转型示范。在浙江、四川、宁夏、青海和内蒙古,我们将建设清洁能源战略转型示范省(区)。推进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和新能源示范园区建设,探索建立一批基本依靠清洁能源供应能源的示范区。促进可再生能源与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的融合和发展。

(11)积极推进天然气高效利用

研究和修订天然气利用政策。提高运输领域天然气利用的技术标准,加强加气站的规划和建设,积极发展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车辆。鼓励发展天然气调峰发电和冷热电联产。扩大天然气的使用和替代,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因地制宜地替代散燃煤,有序发展天然气工业锅炉(窑)。推进液化天然气冷能资源综合利用,适度发展天然气行业供热。推进天然气发电和新能源发电的融合发展。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12)继续实施特殊升级

实施燃煤发电超低排放节能改造。“十三五”期间,全国计划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约4.2亿千瓦,节能改造约3.4亿千瓦,总投资约1500亿元。2016年,将启动一批超低排放改造示范项目和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修订燃煤发电机组能效标准和最低限值标准。开展煤电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评估,推广应用先进成熟技术。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改造。2016年,东部11个省(市)将全面供应国家五标车用汽油和柴油。扎实做好2017年全国五标汽柴油综合供应准备工作。推进普通柴油升级改造工程。制定汽车汽油和柴油国家六项标准。

(13)鼓励开发新的消费模式

全面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原则,充分利用金融支持政策,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加强与建筑、市政等公共设施的整体联系,研究制定收费设施工程技术标准。鼓励大众创业和创新,积极发展收费设施,共享经济。2016年,计划建设2000多个充电站、10万个分散式公共充电桩和86万个私人充电桩,各类充电设施总投资300亿元。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启动并实施“互联网+智能能源行动”。推进能源与信息深度融合,探索和推广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推进智慧城市和智慧城镇建设,帮助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推进智能生产和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多能源协调综合能源网络建设。促进能源和通信基础设施的深度整合。创建一个开放和共享的能源互联网生态系统。开发储能和电动汽车的新应用模式。开发智能能源利用的新模式。培育绿色能源的灵活交易市场模式。开发能源大数据服务应用。推广能源互联网关键技术。建立国际领先的能源互联网标准体系。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推广和实施电能替代。在居民取暖、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领域。根据当地条件,开发电热、电锅炉(窑)、电能储存调峰等项目,有序替代散烧煤和燃料油。研究建立电能替代示范区。到2020年,计划取代松散燃烧的煤,消耗约1.3亿吨标准煤。

(14)有效加强煤炭清洁绿色开发利用

制约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资源的开发。推广绿色采矿技术,如充填采矿、保水采矿和煤与瓦斯共采。加强煤矿粉尘的综合治理。完善矿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提高原煤洗选加工比例。在钢铁、建筑等领域推广高效清洁燃煤锅炉(窑)技术。通过分类和优质加工,适度发展煤基燃料和低阶煤的转化利用。加强煤矸石、矿井水、煤矿瓦斯等资源的综合利用。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15)继续做好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能源安全工作

深入实施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尽快建成12条跨区域传输通道,确保重点地区清洁能源供应。积极参与京津冀、周边地区、长三角等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机制。继续加大京津冀地区散煤清洁处理力度,确保年度考核任务完成。鼓励其他民用劣质燃煤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实施京津冀洁净煤处理模式,切实减少散煤燃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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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加强国际能源合作,拓展new/きだよ开放发展空间

(16)加快主要能源设备“走出去”

深入实施“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和中巴经济走廊能源合作,进一步完善能源设备出口服务机制,依托工程建设促进能源设备出口。积极推进核电“走出去”,扩大火电、水电等常规大型成套设备出口,扩大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设备出口,鼓励炼油化工设备、运营设计企业“走出去”。安全投资海外输配电项目。鼓励企业为主体发展电力设备服务出口。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17)积极拓展海外油气合作

巩固重点国家和资源地区油气产能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油气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油气管网互联互通。推进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建设,确保按计划完成。切实推进中俄西线天然气合作项目。稳步推进天然气进口。加强与资源国在炼油和化工领域的合作,从多方面保障石油资源的进口。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18)积极参与国际能源治理

加快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建设。加强东北亚与上海合作组织的能源合作,促进区域能源市场的建立。推动核电等中国能源标准的国际化。办好二十国集团峰会能源系列会议,确保预期成果和实际成果。加强与国际能源机构、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国际能源宪章等国际能源组织的合作,增强中国在国际能源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6.实施能源和民生项目,促进新利益的分享和发展

(19)全力支持贫困地区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

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精准扶贫和反贫困,采取非常规措施,重点加快贫困地区能源开发和建设,重点提高地方能源普遍服务水平,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为战胜贫困、确保贫困地区和全国同步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能源保障。

(20)重点加强贫困地区的能源开发和建设

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贫困地区能源开发建设和推进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大贫困地区能源项目支持和资金投入,建设新能源开发项目和传输渠道,优先发展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扎实推进农村贫困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农电全覆盖、光伏扶贫三大能源扶贫工程。统筹出台扶贫开发的产业优惠政策,调整完善水电等能源资源开发的收入分配政策,研究建立特殊地区普遍电力服务补偿机制,让更多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受益于能源资源开发。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21)启动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

组织编制三年滚动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储备,预计总投资约3000亿元。尽快启动第一批升级项目,预计投资约420亿元,其中中央预算投资85亿元。两年内实现农村稳定可靠供电服务。组织编制小城镇和中心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实施方案(2016-2017年),预计投资约1500亿元。到2017年,中心村农村电网改造完成,平原地区机井供电全面覆盖。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二十二)全面实施城市配电网建设和改造

计划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加快城市配电网的建设和改造,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到2020年,中心城市(区)的智能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将大大提高,供电可靠率将达到99.99%,用户年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小时,供电质量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城区供电能力和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供电可靠率接近99.9%,用户年平均停电时间小于10小时,保证了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

《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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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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