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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社会保障基金自2000年成立以来,首次在国务院规定的层次上明确其性质、定位、投资运作、监管和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的颁布意义深远。首先,应该澄清的是,该条例规定的是由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而不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是中央预算拨款和国有资本的转移。基金规模接近2万亿元,目前投资运作正常。然而,养老保险基金的市场化投资不会很快完成,所谓的养老金最近进入市场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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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的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该条例的层次较高,仅次于全国人大的立法。立法水平低一直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的一个主要缺陷。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基金管理和运作方式、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式、会计核算方式、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选择和评价方式等。以前,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仅依据财政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1年颁布的《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是一项部门规章,仅与投资管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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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界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的治理结构。作为受托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接受财政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的监管。对境外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监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第三,扩大投资管理机构的范围。根据规定,应选择符合法定要求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而不仅限于基金管理公司。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不仅包括股票和债券市场,还包括股权和固定收益等非标准资产。一般来说,基金公司更擅长投资股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更擅长投资债券和债权,而股权计划主要是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针对不同类型的资产选择更合适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是一种合理的安排,也能有效提高收益和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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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强调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和风险控制。《条例》强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地进行管理,各大类投资资产的种类和比例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通过集体讨论决定。董事会应识别、衡量、评估、监控和应对管理和运营各个方面的风险。

第五,提高了基金管理的透明度。根据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需要通过公开招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作情况。还规定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应向公众公布。

第六,增加了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2001年,《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仅规定了对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处罚。但是,该条例规定,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是平安养老的董事)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社保基金投管机构扩围 保险资管、养老险公司优势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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