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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的最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中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指出,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严格控制煤电总规模,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取消一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燃煤发电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中国煤炭和电力有序发展的最新通知,近年来,由于经济进入新常态和结构调整等因素,中国电力消费增速放缓,电力供需总体宽松。燃煤发电行业面临利用小时逐年减少的问题,规划建设规模大于电力需求。为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引导地方和发电企业有序推进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促进燃煤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结合“十三五”期间各地电力供需形势,制定本工作方案。

发改委再强调:加大力度严控煤电总量规模

该文件指出,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严格控制煤电总规模,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取消一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燃煤发电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资集团、神华集团、中国煤炭集团、SDIC、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院:

近年来,受经济新常态和结构调整的影响,中国电力消费增速放缓,电力总体供求关系松动。燃煤发电行业面临利用小时逐年减少的问题,规划建设规模大于电力需求。为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引导地方和发电企业有序推进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促进燃煤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结合“十三五”期间各地电力供需形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改委再强调:加大力度严控煤电总量规模

一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一)建立燃煤发电规划和建设风险预警机制。为引导各地和发电企业有序规划建设燃煤发电项目,并考虑未来三年燃煤发电项目的经济性、电力设施冗余性、环境保护和政策约束等因素,国家将建立燃煤发电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定期发布各省燃煤发电规划建设预警提示。指导国土、环保、水利、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燃煤发电项目配套文件和发放贷款时,根据风险预警提示,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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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风险预警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单位密切跟踪电力供需变化趋势,结合燃煤发电风险预警提示,适时调整相关措施。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电力需求增长的监测和分析,出现重大偏差时,要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报告。

二是严格控制煤电总规模

(3)强化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加强对国家电力规划的指导,确保国家规划与省级规划有序衔接、协调统一。根据国家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期内各省(区、市)燃煤电站(包括抽凝火电机组和燃煤自备电站)总量控制目标,各省(区、市)相关电力发展规划优化了本地区规划期内燃煤电站项目布局。各省(区、市)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及相关要求审批燃煤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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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控制各地燃煤发电的新规模

1.原则上,电力过剩省份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不安排新的燃煤发电规划和建设规模。

2.根据电量平衡计算,对于存在电力缺口的省份,应优先发展地方非化石能源发电项目,充分发挥省际电力互助和短期互补的作用,并采取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措施,降低对新增燃煤发电规划和建设规模的需求。

(五)根据需要推进燃煤发电基地建设。基地内燃煤发电项目的规划建设应利用基地现有的煤炭生产能力,并充分考虑接收省份的环境、水资源承载力和电力需求。合理安排现有燃煤发电基地的规划建设时序,分阶段规划建设基地配套燃煤发电项目,避免接收省因接受国外燃煤发电造成的电力冗余。结合电力供需形势,在“十三五”规划中应及时启动新建燃煤发电基地的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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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加淘汰落后产能。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标准,加大淘汰寿命较长、不符合节能、环保、安全和质量要求的火电机组的力度,优先淘汰运行20年和25年的纯凝机组和30万千瓦以下的抽凝火电机组。

三是有序推进燃煤发电建设

电力富余省份对已列入规划并已批准(在建)的现有燃煤发电项目(不包括革命老区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应采取“取消一批、推迟一批核电、推迟一批建设”等措施,适当减缓燃煤发电项目建设速度。鼓励各省(区、市)在严格按照程序推进燃煤发电项目审批和建设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和燃煤发电风险预警提示,落实其他有利于燃煤发电有序发展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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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取消一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燃煤发电项目

1.取消2012年及之前规划中未批准的燃煤发电项目,纳入当地未来相应规模的电力平衡,结合电力供需情况,2018年后逐步安排。

2.鼓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据当地电力负荷发展情况和项目单位意愿,取消其他不具备审批(建设)条件的燃煤发电项目。

(八)减缓核电过剩省份的煤电项目。对于从计划燃煤发电项目中扣除后仍有剩余电量的省份,相应的省发改委(能源局)应引导发电企业合理推进燃煤发电项目前期工作。黑龙江、山东、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福建、湖北、河南、宁夏、甘肃、广东、云南等13个省(区)应在2017年前暂停审批除民生火电以外的自用燃煤发电项目(不含国家确定的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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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一些电力过剩省份推迟了燃煤发电项目的建设。对于扣除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燃煤发电项目后剩余电量较大的省份,相应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结合电力供需情况,指导发电企业合理安排已批准燃煤发电项目的建设时机。黑龙江、辽宁、山东、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甘肃、湖北、河南、江苏、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15个省(区),除民生火电项目外,尚未开工建设。施工应在2017年前暂停;在施工中,适当调整工期,把握生产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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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严格按照批准的程序建设燃煤发电项目

1、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于不具备前置条件的燃煤发电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根据有关规定,热电联产项目批准前,其热电联产计划应当纳入相应省(区、市)的电力发展规划。在项目批准前,必须实施停工计划。

2、各省(区、市)已批准燃煤发电项目,严禁在未取得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前开工建设。

第四,加强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事后协调和监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加强了对国家煤炭相关计划在活动期间和活动之后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进一步加强事件期间和事件后对本地区燃煤发电项目建设的监管,充分依托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和监管平台,实现纵向和横向协调监管,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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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按照《关于下放电力项目审批权限后做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能[2015]2236号)的要求,因地制宜加强专项监督检查,督促有问题的单位限期整改,并根据工作情况形成监督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

1、组织对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的监督。重点检查燃煤发电总量控制目标、产业政策和燃煤发电项目布局原则的落实情况、燃煤发电项目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已批准的在建燃煤发电项目是否需要采取一切必要的配套文件才能开工建设,以促进相关电力规划和政策的落实到位。

2.组织监管燃煤电厂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升级、淘汰落后火电产能和供热机组“热定电”的监管力度,促进国家专项行动目标顺利实现。

(十三)严厉查处违法建设。对不符合批准要求、不先建、不符合建设条件等违法建设行为,相应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据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违者将予以处罚。通知社会;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对违法建设的燃煤发电项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并通知全国;电网企业将不会接入电网;银行和金融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向其发放贷款。

发改委再强调:加大力度严控煤电总量规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郭家能巨源

2016年3月17日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发改委再强调:加大力度严控煤电总量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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