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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会[201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配送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后管理,提高代理记账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方便机构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和办理相关业务,财政部组织开发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自2016年5月16日起在财政部(dljz.mof.gov)网站正式上线。

为确保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省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代理记账行业的管理信息化改革,加强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和硬件维护,做好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使地方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尽快熟悉和掌握管理系统的功能,使代理记账机构尽快了解和掌握新的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

二、代理记账资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6号)执行。第八十条),通过管理系统对代理记账行业进行管理。其中: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通过管理系统申请资格;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和信息变更,并按要求换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

三、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要认真总结信息化条件下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的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职能、加强事后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反馈给财政部。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宋军李静

电话:010-68552552 68553032

金融总局

2016年5月13日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关于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地址:http://www.a0bm.com/new/96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