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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子西藏、泛亚等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接连发生,严重危及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公安机关打击了一批非法经营金额大、覆盖面广、社会危害大的网络金融风险案件。

为什么国家在这个时候要通过刑法手段干预这类事件的处理?一般来说,网络金融犯罪的手段具有网络化和多样化的特点。但是,实质上,被侵害的法益和犯罪并没有新的变化。目前,理论界倾向于将网络金融的本质视为金融。因此,从刑法的角度来看,网络金融领域的所谓犯罪不是一种全新的犯罪类型,而是网络时代传统金融犯罪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的一种新的手段和方式。犯罪的本质和内涵没有太大变化。然而,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已经彻底颠覆了以往的金融犯罪,犯罪的后果表现为传播速度更快、影响更广、危害后果更严重,这都是由于网络基因的注入。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强调稳健经营。金融本身的风险,加上互联网技术,在过去已经跨越了行业和地区的监管领域,并迅速扩散,变成长尾和大规模参与行为,使风险聚集,因此应更加重视风险控制。金融安全是一个国家的基础,网络金融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独特的风险,应给予特殊监管,这与其他行业不同。明智的做法是在国家层面及时纠正(既不惩罚也不打击),这样好的钱会赶走坏的钱,好的人会举手。回到历史的长河,每一次创新和改革都会伴随着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对此,我们不应全盘否定,而应坚持标准化与发展并重、创新与预防并重的基本原则。国家政策包括行政监督和制定刑事政策。审时度势,既要保持底线,又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做出适当调整,确保那些合规守法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企业真正“服务于保护全社会资产的根本目的”。

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的刑事法律透视

那么,现行刑法是如何规定打击网络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的呢?就类型而言,它们集中在两类:第一,平台提供商实施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欺诈、金字塔计划、洗钱等。;第二,网络金融业普通参与者所犯的罪行,如诈骗和信用卡诈骗。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没有直接规定网络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定,对涉嫌犯罪只能按照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定罪处罚。鉴于互联网上非法集资案件的爆炸性增长,常见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和公司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组织和领导传销罪、非法经营罪和集资诈骗罪。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由于其与网络金融领域的犯罪风险密切相关,因此争议颇多。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阐述了非法集资的概念和特征。无论是传统模式下的非法集资还是网络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都必须具备四个特征:非法性、开放性、诱导性和社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包括:(1)不具备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通过返还销售、售后包租、同意回购、出售房地产股份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二)转让林权和非法吸收资金代为管理和保护的;(三)以替代种植(养殖)、租赁种植(养殖)和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备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通过商品回购、委托销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真实内容,通过虚假转让股权或者出售虚假债券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备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境外资金或者销售虚构资金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备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通过伪造保险公司或者伪造保险单据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入股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委托理财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学会”、“学会”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行政部门对非法集资性质的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的必要程序。行政部门未能认定非法集资的性质,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收取代理费、福利、回扣、佣金、手续费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的刑事法律透视

如何应对网络金融领域的风险事件?对于普通人和投资者而言,规避这一领域犯罪风险的途径是提高对网上非法集资刑事违法性的认识。我们经常问的问题是:为什么熟人在网上借钱的时候要问几个细节问题,而且当他们签了贷款单的时候,人们可以很容易的借钱?为什么警惕性在下降?这是因为普通人不是专业的刑事执法人员,一般不会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和刑事违法性,他们会被所谓的创新蒙住眼睛。因此,最好的防范措施是仔细检查平台披露的信息,避免盲目追求高利率回报,随时提示风险。此外,投资者还可能面临投资活动中经常存在的基本风险,如信息不对称风险、羊群效应风险、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投资集中风险、本金担保风险等。,这也应该引起注意。就平台提供商而言,他们应该关注创新手段是否突破了刑法底线。他们不应该被所谓的“没有明文规定就可以做法律”所误导。他们应该“渗透”各种创新业务的外观,检查业务的基本属性及其子行业的监管要求,并检查它们是否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意见。

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的刑事法律透视

当然,由于公众对网络金融领域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忽视其刑事违法性是必然的结果,这也要求相关执法部门及时打击那些害群之马,挽救网络金融一个清白的日子。因此,应采取立体预防策略。在行业自律组织层面,要完善自律规则,落实必要的自律惩戒措施,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做好一线风险预警工作。在行政监督层面,我们应该促进遵守和保护合法性。在刑事方面,我们应该注意打击违法行为,惩治犯罪。对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期货犯罪的,要依法查处,做好防范逃逸、控制赃物、追赃和挂失工作。只有坚持法律政策的底线和红线,出现虚假、违法、犯罪情况,坚决打击、扶正祛邪,引导网络金融企业走合规发展之路,才能促进网络金融的规范有序发展。

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的刑事法律透视

(作者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的教授,这篇文章只代表了作者自己的观点)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的刑事法律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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