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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进行了分组讨论,肯定了制定《民法通则》的重要意义,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法人的分类是有争议的。民法通则草案将法人分为两类: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并在另一个特别章节中规定了非法人组织。对此,万业祥副董事长表示,目前的分类方法可能与一些现行法律相冲突。例如,《私立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私立学校的投资者可以获得合理的回报,如果不是为了盈利,他们就不能获得回报。委员刘镇伟认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三种组织形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在法人一章中找不到相应的法人类型和相关规定。法人制度应客观反映各种组织的客观存在。这一制度应该灵活和包容,以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尽量减少排他性,并容纳新出现的民事和商业主体。监护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也是民法通则草案关注的焦点。委员会成员莫文秀说,草案改善了监护制度。草案扩大了监护范围,包括因疾病丧失或部分丧失识别能力的弱智者和成年人,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老年人权益。王刚委员表示,在监护问题上,草案赋予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义务,父母不在时,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组织应承担监护责任。他还注意到,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度过,但目前的草案没有提到学校的管理是属于监护还是临时监护,以及如何获得这种监护。任茂东委员建议,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应作出更加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否则,监护人可能滥用职权,损害对方的权利。“六岁”的年龄下限不低。草案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制,并将最低年龄限制从“十岁”降低到“六岁”。委员会成员徐伟刚认为,6岁的儿童认知能力和心理承受力不足。出席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孙静也认为,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教育环境的6岁未成年人在认知和识别能力上存在差异,过低的年龄标准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甚至可能为其他欺诈行为留下隐患。委员会成员苏泽林表示,该草案降低了民事行为能力受限者的年龄下限,存在重大的制度风险。设定民事行为能力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安全,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年满10岁的人一般都完成了小学教育,积累了一定的知识和社会经验,能够初步了解其行为的一般性质和相对后果。如果要改变,他建议年龄标准应该降低到8岁。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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