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60字,读完约2分钟

据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记者白洋)自198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首次进行修订。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草案强调,禁止从事行业壁垒、地区封锁、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据介绍,《标准化法》实施27年来,虽然在促进产品标准化、提升行业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逐渐暴露出标准制定主体分散、重叠、缺乏标准制定、实施和评估监管措施等问题。

根据意见草案,制定的标准不得危害人身健康或生命财产安全;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干预市场秩序,阻碍公平竞争;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生态安全;禁止利用标准从事行业壁垒、地区封锁、不正当竞争等非法活动。

针对标准事项事后监管薄弱的问题,意见稿指出,强制性标准的实施需要建立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制定标准的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要定期对标准进行审查,并根据科技进步及时进行标准的修订和废止。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和需要;同时,强制性国家标准将免费向公众公布。

与现行法律的标准范围(主要限于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相比,意见稿将标准制定范围扩大到农业、服务业和社会管理领域。意见草案还明确指出,应针对个人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社会和经济管理的基本要求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国家某一行业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上统一的,可以制定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技术和管理要求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可以制定社会自愿收养的群体标准。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标准化法拟修订 禁止利用制定标准从事不正当竞争

地址:http://www.a0bm.com/new/7044.html